87名銀行人受到禁業處罰!
《金融時報》記者梳理相關數據發現,截至4月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各分支機構)開出727張罰單,涉及商業銀行主體超300家,被罰沒金額達到5.62億元(按處罰公告日統計)。
整體來看,中小銀行尤其是農村金融機構收到罰單數量較多。今年前4個月,農商行、農信社、村鎮銀行分別被開出罰單216張、32張和100張,涉及被罰沒金額共計約為2.12億元。國有大型銀行共收到罰單203張,涉及金額1.56億元。股份制銀行收到107張罰單,涉及金額1.35億元。城商銀行收到罰單56張,涉及金額423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除了機構層面的處罰,金融管理部門嚴格落實“雙罰制”,加大了對金融從業人員個人違規處罰的力度。
企業預警通數據統計顯示,今年前4個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共開出1189張個人罰單。這一數字高于機構收到的罰單總數,是由于一張機構違規罰單的多位相關責任人,都會收到警告或被處以相應的罰款。
87名銀行從業人員受到禁業處罰。從公布的處罰原因來看,多數涉及貸款管理不審慎、貸款資金被挪用等貸款“三查”不盡職問題,有相當比例涉及員工從事違法活動等內控管理不到位問題。例如一時任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因貸款管理失職被禁止3年從事銀行業工作。一股份制銀行支行時任公司銀行部副經理,因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問題負直接責任,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20年。
其中,40名銀行業從業人員受到終身禁業處罰,其中管理人員受到重點監督。例如某國有大行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因對該分行員工行為管控不到位問題負直接責任,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一時任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由于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直接管理責任,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對此,招聯首席研究員、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淼分析稱:“從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處罰特點來看,既處罰違規機構、又處罰相關責任人;既處罰總行,也處罰分支機構。而且,對個人處罰中,針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以及經辦人員,區別不同崗位性質和責任,分別處以不同的罰金,以及做出限制或禁止相關人員從事金融業務等處罰。這種‘雙罰’的方式能更好地增強監管行政處罰的威懾力和針對性,提升處罰的震懾效果,推動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勤勉盡職,增強合規意識,加強風險管理。”
在此背景下,金融機構也更加重視內部合規管理。“合規考核已經融入我們的業務KPI考核之中。”一位股份制銀行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業內人士看來,金融機構規范發展、金融風險防范和構建良好金融發展生態,離不開強有力的監管。而監管加大對相關責任人的個體處罰力度,就是敦促金融從業人員加強個人行為規范約束,對金融從業隊伍素質和合規意識、從業規范性提出高要求,也有助于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治理,壓實主體責任,培育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的企業文化。
從罰單中也可以看到,當下內控合規正成為監管重點,金融管理部門正通過穿透式檢查揭示金融機構深層次治理問題。在董希淼看來,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堅持合規經營,培育合規文化,引導員工增強合規意識,不斷提升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股東、客戶、員工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