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京義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4-10-3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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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淄博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京義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京義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張京義利用擔(dān)任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桓臺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桓臺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淄博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務(wù)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職務(wù)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guān)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91萬余元。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京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張京義到案后,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guān)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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