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6日,公安部舉辦全國公安機關培訓會,針對民警在現場執法中遇到問題應當如何規范處置,進行視頻培訓。規范指出民警執法時,面對群眾圍觀拍攝,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
公安部本次培訓主要圍繞刑事、治安、交警等警種在現場執法時遇到的具體問題“應該怎么做”“不應該做什么”,向全國民警統一視頻演示了執法規范與標準,給予了清晰回答。
規范指出,《人民警察證》是人民警察執法證件,民警執法時應隨身攜帶,便衣民警應當主動出示;著裝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
民警現場查驗居民身份證時,對于執法對象出示身份證并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要禮貌放行。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等信息,供民警查驗。出示身份證件并接受查驗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如果拒絕配合并與民警糾纏,民警可以采取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等措施。
針對怎樣規范處置阻礙執法行為的困惑,規范要求民警應有效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固定證據,要向圍觀群眾表明身份、說明情況,爭取配合。
面對執法對象或其親友突然下跪抱腿的,民警可站在下跪者身側攙扶其起身,彎腰或半蹲進行勸說和法制教育,促其盡快起身。遇到執法對象或其親友拖拽、纏抱民警的,靈活規范地迅速擺脫糾纏,可采取拉肘別臂等相對安全的控制動作,避免拳擊、抓頭發、扭脖子等危險動作。也可在其他民警協助下,合力將其分離。必要時可依法使用催淚噴射器等警械。經勸導無效拒不停止的,依法強制帶離。
民警執法時,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規范要求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
部署查緝嫌疑車輛時,要明確一名民警現場為現場指揮,負責分工和下達指令,確保應對處置有序進行,不得站在車前強行攔截,緊急時可用攔車破胎器。檢查車輛時,保持安全距離,當事人鎖閉車門拒不開啟車門,民警可依次口頭、徒手和使用警械制止。準備采取破窗強制手段之前,向指揮中心報備,破窗時,選擇不易危及車內人員安全的一側。帶離違法犯罪嫌疑人后,及時清掃路面遺留物,迅速恢復交通。
對于交警現場執法,特別強調了民警要控制好情緒,防止因個人言行不當激化矛盾,遇有違法者帶有隨行兒童的,民警要先對兒童進行安撫。此外,視頻演示培訓還對群眾溺水警情的處置、現場處置的武器使用等多種情況作出了規范與示范。據央視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