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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以來,市中院經集中公布了十五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共計21332人。這些“老賴”將在全國范圍內其被禁止乘坐飛機、動車商務座、火車軟臥以及住宿星級酒店等高消費行為。近日,記者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大多數“榜上有名”的老賴們卻繼續賴著不還款,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多年來法院“執行難”的尷尬,想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擴大健全社會誠信體系。
案例一
老賴寧被拘也不還錢 家住李滄區金水路的王某是個90后,2012年,他向少年時同村的朋友李先生借款,逾期未還。李先生將王某訴至李滄法院,經法院判決,王某應支付給李先生本金人民幣77073.5元。在進入執行程序之后,王某卻積極要求和解,考慮到雙方的友情,李先生同意了,雙方自愿達成了新的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王某可以緩期支付欠款。
然而和解協議達成后,王某卻拒不露面,從未按承諾的期限履行義務,并且態度突然變得很惡劣,寧可被拘留也不還錢,法院也未能找到王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判斷其可能已經提前轉移了。
后李滄法院依法對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但王某仍不履行義務,李滄法院遂將王某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截至目前,王某仍未履行義務。
案例二:
拿曾經有病做擋箭牌 2005年,段某亮與段某節簽訂房屋承建協議書,約定由段某亮承建段某節位于沙子口的一處住宅,然而段某節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9年,因段某節未支付給段某亮勞務費,段某亮訴至嶗山法院。2010年3月15日,嶗山法院判決被告人段某節給付原告段某亮勞務費人民幣6萬余元,段某節不服提出上訴。同年7月,青島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8月16日,段某亮向嶗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立案執行。
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段某節多次揚言,自己沒錢,而且有陳舊性肺結核,看守所也不能拘留他,讓法官看著辦,2011年7月13日,因段某節拒不履行義務,嶗山法院決定將其拘留十五日,但看守所因其患有傳染性疾病沒有收押,同年8月1日,段某節繳納了執行案款人民幣6000元,余款一直未付。
2012年年初,執行法官晚上到段某節家中搜查時發現,在2011年下半年將自己的一處房屋對外出租,三年租金共12000元,并且購買了一處車庫,花費了65000元,證明其有能力還錢而拒不執行,法院將該情況通報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將段某節拘留。在案件移送至法院審理階段,段某為減輕處罰,主動繳納了全部案款,法院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段某節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現狀:
小公司和個人成“困難戶” 從公布的21332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來看,自然人有17660名,法人或其他組織3672個,自然人占比超過八成。迫于信用壓力和執行威懾,已有1321人履行義務,另外550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從所占比例來看,還款老賴還不足總人數的一成。
為了應對“執行難”,島城兩級法院開展了集中打擊專項行動。去年以來,法院共移交公安審查72案64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4案4人、判處緩刑2案2人,免于刑事處罰1案1人。另有24名被執行人迫于威懾履行了義務。
在實施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限飛)制度上,法院公開曝光50余次,向927名被執行人發出了“限制高消費令”,目前已限制出境32人,70人乘坐飛機被攔截,拘留19人,執結案件142件,執結標的額5200萬元。此外,島城兩級法院還探索了限制老賴利用單位公款高消費行為的執行機制,成功從機場攔截拘傳回3名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順利執結3起案件。
記者在采訪時了解到,真正執行難的主要是小公司和個人。小公司欠款往往是由于經營不善造成的,被執行時無力償還債務;個人失信原因則較為復雜,很多人沒有經濟條件,也有一些則是惡意脫逃,轉移財產。
困境:
合力不足拖了執行后腿 記者調查發現,執行聯動機制不健全,合力不足是“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比如車禍索賠難,當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了事故責任后,往往會按程序將肇事車輛放回,在執行階段,一旦車主將車隱藏起來,法院就只能通過車管所對該車查封,限制其過戶,但無法控制車輛的使用,也無法限制將其拍賣以償還給申請執行人,同時也無法在年審等環節中發現車輛的蹤跡。
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往往會造成合力不足,如法院在拘留“老賴”時,經常要先到距離拘留所較遠的定點醫院去進行體檢,有時候為了送一個老賴到拘留所,要花去至少三名干警一天的時間,大大增加了執行成本。在提起拒執罪和限飛方面,也需要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此外,目前還存在個別行業、單位、部門怕惹麻煩,或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能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執行的現象。
分析:
需建立更完備的誠信體系 要形成應對執行難的合力,還需依靠社會輿論的監督。記者了解到,在招商銀行山東路支行的大屏幕上,已經開始間斷地公益播放法院公布的老賴名單,提示公眾注意,工商銀行多處網點在這方面也給予了協助,然而就現實需要來講還遠遠不夠,全社會監督老賴的氛圍還沒有形成。
記者采訪時了解到,“執行難”的一大原因就是被執行人的誠信意識差,理論上講,在當前已經搭建的信用懲戒格局下,被公布的老賴在行政審批、融資信貸、招標投標、守重評比、資質認定等方面會受到限制,在全國范圍內其被禁止乘坐飛機、動車商務座、火車軟臥以及住宿星級酒店等高消費行為。但是,一些老賴將自己的財產隱瞞或轉移后,在社會上依然能夠生活得好好的,住宿、辦理信用卡、建筑招標、宅基地審批等多方面還沒有納入誠信懲戒體系中來,一些老賴甚至仍安排自己的子女在收取高額學費的私立學校就讀。
在這背后,凸顯的是社會誠信懲戒體系仍然不夠健全,因此就需要多部門、各行業積極參與,在形成合力的同時,擴大、健全這一體系,最大限度地擠壓老賴的生存空間,讓老賴“寸步難行”。
鏈接:
特困人員可申請救助 今年,青島市法院系統開展了金融工程債權案件清理活動,對全市金融債權案件進行排查摸底,對323件無執行財產或無執行條件的案件再進行一次財產查詢及強制追執措施,對新發現財產線索或可能具備執行條件的進行集中清理。
異地執行一直是個“老大難”,這方面,由于全案委托異地法院執行難度較大,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就委托執行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除受托法院統一以外,原則上不再全案委托執行。在異地執行時,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請求當地法院予以協助,當地法院應當積極協助執行。委托異地法院協助調查、查詢、查封、凍結、扣劃、解封、送達法律文書等有關事項的,受托法院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對于一直拿不到錢的受害人來說,法院也有一定的救助機制。法院會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以及工傷賠償等執行案件的特困申請人給予一定救助,需要由申請執行人提供家庭困難的證明材料,一般是由當地政府出具。去年以來,全市法院系統共向359名上述特困申請人發放執行救助金581.43萬元。
文/記者 魏超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