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在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公安機關對于新發生的拐賣案件,將在解救被拐婦女兒童受害人的同時,一律對買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敦促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嫌疑人盡快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后,該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br>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在收買同時實施強奸、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數罪并罰。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買方市場的存在是拐賣犯罪屢打不決的主要原因,應該加大對買方的打擊的力度,買方應當入刑。拐賣兒童犯罪,一旦發生,對孩子本身和他的家庭都是滅頂之災,所以必須嚴刑峻法、嚴厲打擊。
公安部敦促那些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嫌疑人盡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央廣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