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李滄區劉家村的趙先生在李滄區遵義路一商場購買了一些實木
地板裝修房屋,總共價值2560元。購買地板時,趙先生按照商家的要求與商場簽定了地板買賣合同,一次性進行了付款。“安裝完后,我家里還剩260元的地板。”趙先生表示,家里已經裝修完了,留著剩下地板也沒有用。
5月12日,趙先生拿著這些地板去該商場準備退貨,但商場服務員直接拒絕了趙先生的要求。“他們說我買的是‘降價商品’不給退。”“你仔細看好,合同上明明寫著‘實木地板未拆箱按原價退貨,已拆箱地板按原價的50% 退貨 ,輔料按原價退貨,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你購買的是我們商場的降價商品,這在當時購買時已經告訴你了,因此不能退。”商場一位服務員拿出當時與趙先生簽定的地板買賣合同說道。“購買時你們明明說買多了沒關系,剩下的可以拿回來退,現在為什么不行了呢?”趙先生無奈,又找到該商場的負責人馬經理。馬經理也說不能退。“我們商場的退貨規定是不包括降價和處理商品的,以合同為準,不能退。”
據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該商場的“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的告示,違反了公平原則,是其單方規定的
霸王條款,對消費者陳先生而言不合理,其做法明顯違法。李滄區消保委的工作人員表示:“該商場單方規定‘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的條款,是一種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商場不能因為所銷售的地板是降價商品,獲得的利潤少就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從而加重了消費者不應就此承擔的義務。”
隨后,李滄區消保委的工作人員對商場負責人馬經理,講解了相關的合同法規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指出了商場的不當之處,責令該商場為趙先生按原價退掉了地板。 記者 郭冰 通訊員 李濤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