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
杭州11月24日電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21日審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杭州熱心市民宋某認為該市南屏山隧道實施方案存在隱患,向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公開該項目相關信息。市建委以他不能提供所申請信息與他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的證明材料為理由拒絕后,宋某一紙訴狀將市建委告上了法庭。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2013年6月,為了緩解西湖景區的交通壓力,杭州市建委通過媒體就南屏山隧道問題向市民征求意見。有過城建系統工作經歷的宋某通過媒體,同時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件的方式向市建委提出了建議和方案。但他的方案并未被市建委采納。
宋某認為,自己的方案優于該委的幾個備選方案,能使杭州的交通和旅游事業獲得更大利益。而市建委通過媒體公布的實施方案是備選方案中問題突出,隱患較大,綜合成本效益比較低的一個方案,且極不利于西湖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因此,他懷疑,項目的評估和決策過程有可能存在問題或者缺陷,導致項目決策出現失誤。
為此,宋某于2013年8月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向該委寄送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市建委按照條例的規定提供該項目的決策和論證,參加南屏山隧道包括專家、政府機構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名單,論證過程中的所有意見和表態,評估論證報告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文件信息等。
宋某表示,市建委接到信件后,先后就此事給他致信,第一封表示在規定的 15個工作日的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相關信息,要求延后15個工作日提供。第二封信則要求他提供該信息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的證明材料。宋某之后致信對此提出了異議,未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事由。2013年10月,市建委再次致信宋某,明確表示由于宋某未提交“三需要”事由和證據,申請不符合條件。無奈之下,宋某把杭州市建委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被告方市建委的代理人認為,宋某申請公開的是有關該項目的決策和論證環節的政府信息,其本身不屬于主動公開的范疇。既然是依法申請辦理,則需要審查“三需要”條件。因宋某最終未能提供具備“三需要”的證據和理由,故不符合依申請公開的條件。
然而,對于市建委提出的未提交“三需要”事由和證據的理由,宋某表示這屬于無理要求。他認為,要求公開信息是國務院在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屬于政府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南屏山隧道工程是城市公共建設項目,與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就現有的已經披露的非常有限的信息來看,市建委的方案對山體造成的負面影響非常大,可能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傷。
宋某說,市建委要在西湖上做任何項目,必須取得廣泛的共識和認可,進行充分的和科學的論證。要證明自己的方案好,就應該將信息公開,拿出來比較。
據悉,法院將擇日宣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