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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謠!9月1日起,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收個稅?真相是這樣的……
近日,小編在朋友圈看到一篇這樣的文章:《9月1日起,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上網一查,發現許多網站都在轉發。
然而這不是近期的“新聞”,而是財政部網站、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019年6月25日刊登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公告》主要是將新個稅進行細化和明確,包括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
“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句話,的確是提煉自《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但是完整段落是這樣子的: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財政部網頁截圖(部分)
發現了嗎?“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對“財稅〔2009〕78號”文件的重申,不是新政!
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5月25日發布,已經執行了十年!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只是拿出部分段落,將免稅條款進行重申而已!
財政部網頁截圖(部分)↑
這篇文章《9月1日起,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完整引用了《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但是,公告發布的執行時間是2019年1月1日,不是9月1日。而文章正文里沒有對“9月1日”進行任何解釋。
小編在此提醒:政策信息,請以政府網站政策原文為準,其他,都可能存在偏差,不信謠,不傳謠!
(半島新聞綜合整理,素材來源:大眾網、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網站等)